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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冬东与方旭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江县长寿镇。被告方某某,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加义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瑞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被告常年外出打工,不照顾家庭,更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并且其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之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1999年6月2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2日原、被告生育共同之女方安琪,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段因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夫妻感情逐渐淡薄。2013年10月30日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民政办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双方均为家庭和子女付出了较多的心血,虽然近几年,被告外出打工,夫妻之间缺乏感情的交流和培养,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柯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