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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尹永锋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尹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林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