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启荣。委托代理人文如韫,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方娜,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70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29.45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立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