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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法民特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01号申请人欧贤令申请宣告黄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贤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01号申请人欧贤令,男,200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欧俊军,男,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系申请人欧贤令的祖父。申请人欧贤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贤令申请称,被申请人黄艳于2003年8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黄艳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黄艳,又名黄小艳,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黄艳系申请人欧贤令的母亲。被申请人黄艳于2003年8月16日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黄艳仍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父欧艳家于2009年3月26日死亡。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方面之证据。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艳于2003年8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申请人欧贤令申请宣告黄艳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 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