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啸与张继伟、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283号原告:李啸,男,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继伟,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负责人:刘安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啸与被告张继伟、蚌埠市阳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啸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