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甘民二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晓玲,嘉峪关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广信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瓜州嘉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林恒春代理审判员杨波代理审判员任建伟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