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颜许斌与万承华、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许斌,万承华,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430号原告颜许斌。被告万承华。被告伍珍。上列原告与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36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二、借款用途:资金周转。三、借款数额:536000元。四、有无借据:借条、收条、借款抵押合同。五、借款方式:银行转账。六、利息:月息2%。判决理由和结果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是夫妻,应对原告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承华、伍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颜许斌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3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雁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