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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社阳与张顺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社阳,张顺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民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段社阳。被执行人张顺仓。申请执行人段社阳与被执行人张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现款外,尚欠大部分借款。2013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张顺仓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阜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