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33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向勇与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勇,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3385-1号原告向勇,男,1937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湘,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向勇(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即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被告的住所地工商登记为长沙市韶山中路376号。2001年3月2日,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湘计社会(2001)109号《关于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重新择址的批复》,同意被告将校址迁往长沙市望城区含浦片。2005年,被告依据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将学校搬迁至长沙市望城区含浦镇。2008年,含浦镇被划入长沙市岳麓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工商登记资料上虽登记为长沙市韶山中路376号,但其主要办公地点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因此,被告的住所地应认定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