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刘怀金、李光金、张克涛申请执行商城县粮油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刘怀金,男,195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光金,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张克涛,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粮油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醒,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怀金、李光金、张克涛申请执行商城县粮油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粮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商城县支行存款300万元,被执行人粮油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城县粮油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商城县支行存款300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曾 峰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