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非执审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志军,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非执审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长沙市金星大道北路一段517号岳麓区政府机关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钟贵荣,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罗金荣,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岳麓区洋湖街道计生办法制专干。委托代理人刘艳纯,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岳麓区洋湖街道计生办法制专干。被执行人周志军。被执行人曹娟。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岳洋湖计生征字(2013年)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岳洋湖计生征字(2013年)第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