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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刑初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米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朝刑初字第28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x,女,1987年11月11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于200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2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米x于2013年8月9日23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韩家川村路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该毒资在朝阳区筹集)向刘×1(男,27岁,北京市人)贩卖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0.7克)。后被告人米x被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被起获并收缴。另,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米x的亲友交纳人民币2000元,现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米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刘×1、张×、刘×2的证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照片、工作记录、受案登记表、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米x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米x无视国法,为牟私利,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米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米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米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且本案系通过特情引诱侦破,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祎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