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刘德华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刘德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在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立付,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华诉被告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华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德华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