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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建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兰,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282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兰,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马建兰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莲行初字第00067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兰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撤销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西安市房他证莲湖区字第201301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中在申请执行人马建兰所购买的五套房屋上设定的抵押登记。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9月20日按判决内容已撤销该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12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