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巨丰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巨丰工贸有限公司,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巨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坑村洪塘社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6173340-1。法定代表人张元达,董事长。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中粉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6670-3。法定代表人戴振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新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应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龙岩卓龙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文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逸聪(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