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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卢德发与晏在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发,晏在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74-1号申请执行人卢德发。被执行人晏在阶。申请执行人卢德发与被执行人晏在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镇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应于2013年5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晏在阶所有的空压机一台(无配套柴油机)、D-25-380Ⅲ型超强岩石电钻(俗称电煤钻)一台、沙轮机一台(以上三样机器均为旧机器)。现被执行人晏在阶于11月27日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标的款4000.00元、案件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将案件标的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卢德发,申请执行人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晏在阶已履行了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该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并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晏在阶所有的空压机一台(无配套柴油机)、D-25-380Ⅲ型超强岩石电钻(俗称电煤钻)一台、沙轮机一台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