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陆军与张建方、吴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张建方,吴根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3)虎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陆军,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建方,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吴根元,男,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陆军与被告张建方、吴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军、被告吴根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军诉称,2012年4月10日,被告张建方因经营需要先后二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0元,言明于2012年5月9日、8月4日归还。其中300000元约定逾期违约金为3%。上述借款均由被告吴根元担保,原告己履行上述借款义务,但两被告既未履行归款义务以及担保义务。原告向被告屡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承担违约金9000元��被告吴根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建方未答辩。被告吴根元辩称,被告张建方向原告借款,本人提供担保属实,作为担保人履行部分担保责任。现己支付原告140000元,请依法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建方于2012年4月10日、7月5日两次向原告陆军借款,其2012年4月10日出具的借条,内容载明:“今本人张建方因生意需要,特向陆军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正,时间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9日,到期一次性归回,如逾期不回,本人愿承担3%的违约金,直至回清”,借款人张建方。其下方有吴根元签字。原告提交了28万元银行转账凭证,并陈述其余2万元为现金。另一份2012年7月5日借条,内容载明:“今因生意需要,特向陆军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时间为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8月4日”,借款人张建方。其下方有吴根元签字,原告陈述为现金交割���被告吴根元对上述两笔张建方的借款确认真实,认可其担保身份,由于张建方未按约归还借款,其己履行部分担保责任,向原告支付了140000元,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吴根元与原告达成了其余款项360000元的分期还款协议。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二份,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归款协议一份,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陆军持有被告张建方、吴根元向其出具的二份借条为凭据,向被告张建方主张归还借款,向被告吴根元主张履行其担保责任。由于被告张建方拒不到庭陈述事因,但此借条作为有效证据,至今未见被告张建方还款记录,故可认定被告张建方至今尚未还款。由此,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建方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为此被告张建方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上述��款其中的一笔3000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违约金,此违约金原告只主张9000元,经审查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予以支持。被告吴根元作为被告张建方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因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且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吴根元应对被告张建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军360000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369000元。二、被告吴根元对被告张建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吴根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方追偿。上述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张建方、吴根元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耀华审 判 员 武佩吉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