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与渭南市捞豆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下称区环保局)。住所地老城街农园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张效林,局长。被执行人渭南市捞豆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宴遇蓉城),住所地临渭区朝阳大街。法定代表人薛刚,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区环保局非诉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被执行人渭南市捞豆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宴遇蓉城)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此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