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李国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李国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9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卫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丽娟,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国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5.00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承担。其余375.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