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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4961号原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博世庄园小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晓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丽,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部经理。被告张宇,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艳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丽、被告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北京市通州区西潞苑小区是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住宅楼,原告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对西潞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供暖费。被告张宇于2005年1月18日入住本小区,是西潞苑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收取供暖费按每建筑平方米16.5元计算的规定,被告共拖欠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供暖费7018.11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宇支付原告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的供暖费7018.1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宇辩称:我没有交费是有原因的,是正圆房地产欠我的钱,之前我也诉讼过,也有法院的文书,现在也已经申请执行了,但是钱一直没有到位,我要求原告先解决我的问题。我的房子在买的时候已经存在问题,后来让我签合同时再说,但是签合同时又说让我交全款,违约金用于折抵水费。我要求把这笔帐算清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宇系北京市通州区西潞苑小区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0.89平方米。2005年10月13日,原告物业公司接受小区开发商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西潞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收取供暖费,供暖费收费标准为每供暖季每平方米16.5元。经核实,被告张宇至今未交纳2007年11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六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7018.11元。庭审中,被告张宇称开发商逾期交房和延期办理房产证,应该支付违约金,但现未给付,且交纳了4000元燃气初装费,但至今未开通燃气,要求将帐算清楚,并提交了其与物业公司、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燃气初装费发票、民事调解书。物业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补充协议》中未折抵的3000元同意在本案中折抵供暖费,对延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与燃气初装费,则称与物业公司无关。上述事实,有《楼房产交接单》、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催费通知单、《补充协议》、燃气初装费发票、(2007)通民初字第11603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宇虽未签订供暖合同,但原告物业公司已经为被告张宇提供了供暖服务,被告张宇享受了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供暖服务,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在原告物业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后,被告张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交纳相关供暖费,故对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张宇交纳供暖费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张宇所称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由于原告物业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折抵,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被告张宇所称的延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与燃气初装费,与本案无关,其应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宇给付原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止的供暖费共计四千零一十八元一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正圆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