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4429号原告钱**,女,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被告杨**,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申请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钱**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