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张洪美与朱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泽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缴款期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彬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