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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刁占权与隋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占权,隋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69���原告刁占权,男,住涞源县。被告隋强强,男,住涞源县。原告刁占权与被告隋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占权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占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占权承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