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刁占权与隋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占权,隋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69���原告刁占权,男,住涞源县。被告隋强强,男,住涞源县。原告刁占权与被告隋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占权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占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刁占权承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