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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焦娜与王广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焦某某,女,生于1987年10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沈乃新,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业群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委托代理人沈乃新,被告李敏、委托代理人王恩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同厂职工系自由恋爱,2010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明航。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13年春节后,被告下班后独自玩手机,玩电脑,不照顾孩子,晚上将门反锁独自居住,或到柴家居住,已分居半年。后来被告要求我将工作辞掉,我便于2013年8月9日辞职,可是我辞职后夫妻关系并没有缓和,被告又要求我外出找工作,说他养活不了我,在我辞职后被告常以加班为由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明航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将来孩子姓氏从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陈述不实,我并不是长期玩电脑,原告的工作是原告自己辞掉的。孩子由我自行抚养,不同意孩子的姓随母姓,孩子的姓氏不是法院解决的范围。如果孩子法院判决归原告抚养,我要求探视权,每周六、周日带孩子回家。另外,因我与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原告父母购买的,婚后我一直用我的工资来偿还,现已偿还10余万元,要求原告部分退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5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明航,现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孩子;原告主张孩子归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被告主张孩子由其自行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另查明,被告现在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收入23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可予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因目前孩子尚小,需要有人看护,原告现在没有工作,被告在圣泉公司上班,考虑到由原告来抚养孩子时间上有保障等因素,原、被告婚生子李明航由原告抚养对孩子成长较为有宜;依被告当前的收入及其父母等经济状况综合分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为宜。原告要求孩子随其姓氏,孩子的姓氏应由原、被告协商解决,本院不予处理。因本院支持原、被告婚生子李李明航由原告抚养,被告要求的探视权应予以支持,从孩子的年龄及将来接爱教育等情况综合分析,被告每周日探视较为适宜,被告要求原告退还为偿还房款支付的金额,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李明航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03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过付。三、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被告于每周日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时间自当日8时至当日18时。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