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解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耿红霞与焦作市大有置业有限公司、贾世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红霞,焦作市大有置业有限公司,贾世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解民初字第914号原告耿红霞,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锋,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大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号楼*单元**号。法定代表人贾世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太胜,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贾世杰,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耿红霞因与被告焦作市大有置业有限公司、贾世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同日,本院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二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5日、2013年11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红霞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锋、被告焦作市大有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世杰和被告贾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红霞诉称,2010年7月24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所有的位于焦作市园林××队××楼××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面积为55平方米的一套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被告承诺新房建成后补偿原告一套位于原址的两居室房屋。双方还口头约定,协议签订一年之内交房。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原告的房屋拆迁,但不按协议约定补偿原告房屋,致使原告长期居无定所,在外租房生活。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原告安置两室住房一套(面积55平方米,现价13万元整);2、被告补偿原告损失(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耿红霞与被告贾世杰于2010年7月2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原告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处分。现原告依据该协议主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原告耿红霞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相关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耿红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