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二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成章与崔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章,崔计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滑民二初字第258号原告黄成章,男,1953年2月1日生。被告崔计红,男,成年,滑县城关镇安庄村村民,住本村。原告黄成章与被告崔计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计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章诉称:2012年11月25日,被告崔计红购买了原告黄成章六台电脑、网线合计12600元,被告崔计红先支付1000元定金。2013年1月20日,被告就下余的11600元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10000元的欠据,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就少写了1600元,之后,被告又支付了原告8000元货款,下余3600元,经原告黄成章多次催要,被告崔计红仍欠3600元货款未还,诉请被告崔计红偿还货款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崔计红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被告崔计红购买了原告黄成章六台电脑、网线合计12600元,被告崔计红先行支付了1000元定金。2013年1月20日,被告崔计红为原告黄���章出具了一份欠据,该借据显示:“今欠到电脑款壹万元整,崔计红。”未经原告黄成章同意,被告崔计红少写了1600元。之后,被告崔计红又支付了原告黄成章8000元货款,下余3600元,经原告黄成章催要,被告崔计红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黄成章提供的被告崔计红出具的2013年1月20日的欠据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崔计红购买原告黄成章六台电脑、网线合计12600元,已付90000元货款,下欠3600元,经原告黄成章催要,被告崔计红未支付,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黄成章诉请被告崔计红支付货款3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计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计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成章货款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计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褚玉峰审 判 员 翟艳超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巧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