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高丽玲与赵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玲,赵孔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高丽玲,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孔军,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原告高丽玲与被告赵孔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家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丽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孔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丽玲诉称,2013年11月6日,被告赵孔军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3145元,并给我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借款31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孔军在其书面答辩中称,我向原告购买彩票,共欠原告3145元,于2013年11月6日我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款属实。我现在没有钱,缓两天再给她。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彩票,经结算共欠原告3145元,并于2013年11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4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3145元至今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1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丽玲欠款31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孔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家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