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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受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徐四法、徐炳忠等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徐四法;徐炳忠;孙阿邱;孙金弟;孙阿赖;沈明连;沈冲明;沈阿全;曹英;凌金珠;沈金木;沈木根;沈金连;徐象宝;沈弟龙;沈秀龙;徐元根;徐龙法;徐四根;徐连忠;徐华忠;徐照法;沈仁龙;徐保兴;张引法;张爱弟;沈菊华;孙道根;沈连明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金受初字第13号 起诉人徐四法。 起诉人徐炳忠。 起诉人孙阿邱。 起诉人孙金弟。 起诉人孙阿赖。 起诉人沈明连。 起诉人沈冲明。 起诉人沈阿全。 起诉人曹英。 起诉人凌金珠。 起诉人沈金木。 起诉人沈木根。 起诉人沈金连。 起诉人徐象宝。 起诉人沈弟龙。 起诉人沈秀龙。 起诉人徐元根。 起诉人徐龙法。 起诉人徐四根。 起诉人徐连忠。 起诉人徐华忠。 起诉人徐照法。 起诉人沈仁龙。 起诉人徐保兴。 起诉人张引法。 起诉人张爱弟。 起诉人沈菊华。 起诉人孙道根。 起诉人沈连明。 诉讼代表人孙金弟。 诉讼代表人沈木根。 诉讼代表人沈明连。 诉讼代表人徐四法。 诉讼代表人沈菊华。 上述起诉人委托代理人孙道明,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XXX弄XXX号XXX室。 2013年11月2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四法等二十九人递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金山区廊下镇南陆村庄家一组村民,其所在村民小组被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侵吞、霸占耕地约150亩,且未对起诉人进行任何补偿。后起诉人向有关部门信访,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了廊府信访(2013)35号“关于对孙道根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起诉人不服该答复,遂来院起诉,请求:1、驳回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廊府信访(2013)35号信访答复;2、要求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人民政府自1979年6月起对起诉人进行土地征用和赔偿,制订补偿方案;3、要求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4、对破坏生态河流作出罚款,同时按有关规定制订补偿(赔偿方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徐四法等二十九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竹韵 审判员  倪卫康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卫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