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杨毓东,邢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英,杨毓东,邢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英。委托代理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唐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志清。上诉人张桂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0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桂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上诉人张桂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政审 判 员 周向前代理审判员 王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