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夏沛朋与郑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沛朋,郑秀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夏沛朋,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郑秀军,现住吉林省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沛朋诉被告郑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沛朋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沛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沛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沛朋承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