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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桃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素刚与刘巧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刚,刘巧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桃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郑素刚,农民。被告刘巧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刚与被告刘巧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