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桃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郑素刚与刘巧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素刚,刘巧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桃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郑素刚,农民。被告刘巧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刚与被告刘巧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