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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郭庆栋与徐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栋,徐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郭庆栋,男,1977年6月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德伟,男,1977年6月生,汉族,居民。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德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徐德伟于2012年7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被告徐德伟于2012年7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还款时间。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随时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权利,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的主张应从起诉之日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德伟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9日起按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增付5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