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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清亚与胡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亚,胡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80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亚,女,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某某号内某某号。被执行人胡雪芹,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村。王清亚与胡雪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雪芹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胡雪芹在西安市碑林区永宁村村民委员会有收入(包括分红、拆迁补偿、过渡费等)。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胡雪芹西安市碑林区永宁村村民委员会的收入(包括分红、拆迁补偿、过渡费等)人民币75000元,扣留款项用于清偿王清亚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