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张正国与陈连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国,陈连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164号申请人张正国,男,1961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连学,1967年4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固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连学在你行的存款壹万壹仟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大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