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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朱志勇与韦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勇,韦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勇,男,无业。被执行人韦凤英,女,公务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志勇与被执行人韦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将靖房权证2000字第01—0034**号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朱志勇,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拥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