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岸、蓝伟坚等与尹邦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尹邦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2月5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1月2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8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23号原告一蓝岸,男,汉族,193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二蓝伟坚,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三蓝伟景,男,汉族,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四蓝秀连,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宝荣,惠州市博罗县横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一尹邦喜,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号银华大厦*****室。负责人朱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道政,系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赔偿111849.9元。二、交强险赔偿以外剩余部分由被告一承担40%,即142633.09元,被告二在商业险保额范围内优先支付。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一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事故发生后,我交了13000元押金到交警部门,具体使用情况不清楚。被告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争议为:一、事故车辆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限额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我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范围按比例予以赔偿。二、本案交通事故的另一名肇事者,其骑的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与我司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才按照事故的比例进行承担。三、原告诉状中所称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被告一承担40%的责任不妥,应为30%为宜。四、医疗费,由法院依法核定,请法院依法核查两名肇事者有无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死亡赔偿金,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死者为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的另一肇事者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告不得再主张精神损害金;交通费,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交通费票据,但考虑死者家属在办理丧葬事中需交通往来,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误工费,原告未提供任何误工证明,若法院认定其存在误工费损失,应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人7天的标准进行计算;伙食费,没有法律依据且主张过高。五、据被告一陈述,其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13000元,请法院依法核实且一并处理。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22时50分,王家新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惠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901KM+300M(博罗县福田镇政府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徐仕好发生碰撞,造成徐仕好倒地,发生事故后,王家新驾车逃逸;随后,尹邦喜驾驶粤A×××××号转型厢式货车,途径事故路段时因无充分注意路面情况,车辆碾压倒在地面上的徐仕好,事故造成徐仕好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碰撞王家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徐仕好不负事故责任;第二次碰撞王家新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一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徐仕好不负事故责任。肇事粤A×××××号转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系被告一,该车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亲人徐仕好受伤后,被送到博罗县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849.9元(1526.9元+321元),于2012年12月27日死亡,于2013年1月9日火化。原告亲人徐仕好系农村居民户口,原告提供粤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及由博罗县福田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博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位于博罗县福田镇福横路14号的房屋的所有人为原告蓝岸,其与另三名原告及其妻子徐仕好从1990年起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被告一称其于事故发生后交了13000元到交警部门处,原告在庭审中确认已通过交警部门收取该13000元。另查明,2013年1月31日,四原告及王家新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由王家新家属一次性赔偿徐仕好家属55000元,四原告已实际收取该费用。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粤A×××××号转型厢式货车的所有是被告一,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3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一予以赔偿。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原告亲人徐仕好花费医疗费1849.9元,有医疗费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原告亲人徐仕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其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居住证明足以证明其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原告请求该项费用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该项费用应为349667.24元(26897.48元/年×13年)。关于丧葬费的问题。该项费用应为25352.5元(50705元/年÷12月×6月)。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告亲人徐仕好因本次事故造成死亡,且不负事故的责任,对原告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但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支持60000元。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产生误工费,但其因处理徐仕好的丧葬事宜确需产生误工费用,本院酌情按3人、七天、150元/天计算,即为3150元(150元/天×3人×7天),原告请求2063元,视为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请求赔偿交通费35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交通费收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伙食费的问题。原告请求伙食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按照《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合计442432.64元(详见附表)。被告二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849.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祥见附表),不足部分330582.74元,因徐仕好为行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与其碰撞,故被告一承担40%的责任,即为132233.1元,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13000元,仍需赔偿119233.1元由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30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849.9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0000元赔偿给原告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300000元范围内赔偿119233.1元给原告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上述赔偿款项合计231083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给原告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二、驳回原告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7元(原告全额申请缓交),由被告尹邦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共同负担4700元,原告蓝岸、蓝伟坚、蓝伟景、蓝秀连负担4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黄珊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及赔偿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保险赔付金额事故责任人赔付额交强险商业险1、医疗费1849.9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49.92、后续医疗费3、营养费4、住院伙食补助费5、整容费6、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7、死亡赔偿金349667.2450000299667.248、残疾辅助器具费9、被抚养人生活费10、丧葬费25352.525352.511、交通费3500350012、住宿费13、护理费14、误工费2063206315、康复费16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600001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8、营运车辆停运损失19、其他损失111849.920、鉴定费合计442432.64330582.74×40%-13000=119233.1(注:该表赔偿数额粗体字部分为法院认定部分,其他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部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