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仲审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黑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黑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仲审字第257号申请人南京黑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佳路17-1号。法定代表人徐后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婷婷。委托代理人易俊萍。被申请人李波。申请人南京黑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莓生物科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宁栖劳仲案字(2013)第32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终局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波在仲裁阶段申诉称:其于2012年9月到黑莓生物科技公司工作,为镇江地区销售人员。2013年3月4日,李波被告知已被辞退,4月15日拿到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显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月28日,但李波3月2日还在工作。现提请仲裁,要求黑莓生物科技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双倍赔偿金48600元;2、.退回3月份已经扣除的社保864.309元;3、.补缴2012年9月、10月的社会保险。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栖劳仲案字(2013)第3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波赔偿金3600元。二、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波2013年3月社会保险费637.279元。三、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为李波补缴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劳动者应缴纳的部分由李波承担。李波在黑莓生物科技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过程中予以协助。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送达后,黑莓生物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李波原系申请人单位职工,2012年11月1日进入申请人单位任销售业务员一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3年2月28日,由于个人原因,李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可以证实。另外,李波2013年3月已非申请人单位员工,但因其手续提交时间较晚,导致3月份社保已被扣除,无法退款,责任归属于李波。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支付李波赔偿金、补缴社保及退还社保费用有误。(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宁栖劳仲案字(2013)第32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波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以及黑莓生物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关于李波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以个人原因为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陈述,认定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李波的申诉请求,裁决黑莓生物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黑莓生物科技公司未为李波缴纳2012年9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故仲裁裁决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补缴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适用法律正确。黑莓生物科技公司扣减2012年1、2月份的工资用于缴纳2012年3月份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部分,该扣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裁决退还该笔款项,并无不当。黑莓生物科技公司申请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主张在仲裁裁决中并不存在,仲裁委员会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裁决黑莓生物科技公司承担赔偿金等法律义务,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请人黑莓生物科技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栖劳仲案字(2013)第3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黑莓生物科技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代理审判员 吴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