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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松华、刘玉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松华,刘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60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东台市鼓楼路210号。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小平,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潘平官,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刘松华,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玉平,女,汉族。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16日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未履行,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审查认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生审判员  宗 彪审判员  苏学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