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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赵鑫磊与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陆黎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赵鑫磊,陆黎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守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鑫磊。原审被告:陆黎叙。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鑫磊、原审被告陆黎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南鹰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