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宽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红军与被告彭利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军,彭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石红军,男,住宽城县。被告彭利,男,住宽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军与被告彭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红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红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红军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尉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