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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冰与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西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和,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西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孙贵和,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刚。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西阳分公司,住所地永吉县。代表人:国晓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西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