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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雷江林、李银景与赵江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江林,李银景,赵江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雷江林。原告李银景。被告赵江平,(邢台市商业银行晏家屯村代办员)。原告雷江林、李银景诉被告赵江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瑞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