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453号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龙洋商贸大厦内,组织机构代码:73398842-3。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文峰,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云阳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内。法定代表人谢军,系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6.00元,减半收取2703.00元,由原告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