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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初字第22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本市秦淮区仙鹤街9号华轮棋牌室股东之一。2013年7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倪韶风,江苏李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3年11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宏、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倪韶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担任本市秦淮区仙鹤街9号华轮棋牌室总账会计,负责棋牌室的日常经营管理。期间,该棋牌室内以人民币500元、1000元进园子打麻将的形式,按照赌资的5%抽头渔利,公开对外进行赌博活动。201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对该棋牌室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赵某,查获赌博人员20人,并缴获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17879元。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账本等物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戚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赌资及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7879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春玲人民陪审员  汪 琴人民陪审员  李明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