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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常新忠诉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营子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新忠,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营子项目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常新忠。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段裕临,职务:总经理。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营子项目部,负责人杨广东。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常新忠诉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营子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常新忠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常新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新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6.00元,减半收取2028.00元,由原告常新忠承担。助理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