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翟利影与姜晓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利影,姜晓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翟利影。委托代理人关文萍,长春市东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晓东。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原告翟利影诉被告姜晓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翟利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利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翟利影承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先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