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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谢剑阳与李作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剑阳,李作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56号原告谢剑阳,男,身份证住址XX。被告李作泳,男,身份证住址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XX。负责人吕成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剑阳诉被告李作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剑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剑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剑阳负担。审判员 何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