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海燕诉张祥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齐凤营与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9年2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后于2011年8月23日在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经常与我生气,我一忍再忍,现在实在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与原告感情开始三年很好,后因原告经常不回家感情开始不好,在原告起诉前我与原告开始分居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份在茌平县武装部东过江龙火锅店一块工作时相识并同居生活,于2009年2月1日生一子,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11年8月23日在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因原告经常晚回家,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10月10日因原告晚回家,原、被告发生争吵并打架,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并要求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以对原告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前相识并同居生活,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双方应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13年10月10日发生争吵并分居至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分居时间较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兴亮代理审判员 杜云华代理审判员 闫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