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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民三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437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