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民三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民三初字第437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1969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