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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姜道洲与熊明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洲,熊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姜道洲,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熊名堂,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名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皋城路北、干休所东星汇苑三期18#楼2202室(证号3134378)及六安市南苑山庄D区1号楼515室(证号3154102)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