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姜道洲与熊明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洲,熊名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28号申请执行人:姜道洲,男,1970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熊名堂,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熊名堂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皋城路北、干休所东星汇苑三期18#楼2202室(证号3134378)及六安市南苑山庄D区1号楼515室(证号3154102)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